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司法修订草案拟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昨天(25日)举行记者会,会上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公司法修订草案拟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在几方面进行修改: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是,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五是,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发言人杨合庆介绍,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拟对公司债券一章作如下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 杨合庆:一是,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二是,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还规定:适应公司债券无纸化实践发展需要,将公司应当备置的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相关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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