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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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内蒙新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21〕3623 号文批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88,381,000 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总股本为 353,523,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8,381,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65,142,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 1 名,为内蒙古爱信达教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信达”),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020,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29%,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自 2022 年 12 月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公司将按照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5)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6)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7)本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8)本公司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020,000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 股数量 内蒙古爱信达教育 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1,020,000 0.29% 1,020,000 0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项目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65,142,000 -1,020,000 264,122,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88,381,000 1,020,000 89,401,000 股份合计 353,523,000 0 353,523,000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内蒙新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内蒙新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标签: 内蒙新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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