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职业介绍补贴对象+条件
太原市职业介绍补贴操作(暂行)办法
—、补贴对象
(相关资料图)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 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和个人。
二、补贴条件
(一) 上述补贴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 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经其就业 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市、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二) 劳动者被介绍到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签订半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省内以及省外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
(三) 劳务经纪人资格,遵循自愿的原则,经个人自荐社区(村 两委)填写《太原市劳务经纪人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镇 (街道)劳动保障所初审,县(区)级人社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
注:
1、本办法中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指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人力 资源服务经营活动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不包括公共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
2、同一用人单位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同一劳动者更换用人单位后,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方可再次享受补贴。
3、 招用劳动者指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4、 本补贴有申报时间要求,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
5、 介绍本市户籍人员到市内、省内、省外就业的;介绍外 地人到本市就业且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没有在当地申领过职业 介绍补贴的。
6、 县(市、区)人社部门对认定的劳务经纪人建立管理台 账,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制度,每2年对所认定的劳务经纪人进行一次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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