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符合条件可在家“住院”治疗!郑州纳入家庭病床服务省级试点 世界热资讯
怎么让行动不便但又确切需要连续治疗的患者居家享受到医疗服务?
近日,省委改革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试点”实施家庭病床服务。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患者今后在家就能享受到“住院”治疗。
(资料图)
这是记者从省卫健委获得的信息。
郑州、开封、洛阳等5地纳入省级试点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患者家中或长期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的一种医疗卫生服务形式。
《通知》要求,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许昌市、周口市纳入省级试点,其他省辖市选择1至2个县(市、区)作为市级试点,推行家庭病床服务。
按照计划,6月底前,省(市)级试点地区细化出台实施方案,全面启动试点任务。
据介绍,家庭病床服务这一新模式,可以让患者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医疗和护理,既有利于促进病人康复、减轻家庭经济和人力负担,也为居家养老拓展了新途径。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计划,今年下半年,我省还将进一步扩大家庭病床服务的覆盖范围。12月底前,河南将根据全省试点情况总结提升、形成全省家庭病床服务开展管理办法。
7类患者纳入“家庭病床”试点服务对象
哪些患者能够享受到家庭病房服务?
按照计划,试点期间,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主要为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患者,分别包括:
▶脑血管意外瘫痪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压力性损伤的;
▶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严重慢性肺部疾病(含慢性阻塞性肺病、反复气胸等);
▶糖尿病足患者,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合并肢端坏疽的;
▶骨折牵引固定且长期卧床的;
▶处于疾病终末期需支持治疗的;
▶符合住院指征的65岁以上合并多种慢性病需规律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
家庭病床服务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体,其他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可参与家庭病床服务,建床机构上门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
居家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按住院政策报销
《通知》强调,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医保基金按住院报销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支付相应医疗费。
同一患者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建床次数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次,建床天数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80天。
上门服务费支付每周不超过2次。同一天对同一建床对象多次进行会诊的,会诊费按1次收取。
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新政明确,各统筹地区根据疾病诊疗特点,可将家庭病床纳入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或按人头付费,引导医疗机构强化管理,规范医疗服务。
此外,新政鼓励建床机构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互联网+家庭病床”服务,主要包括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远程影像等。
同时建立完善转诊“绿色通道”机制,若患者病情加重,或由于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要转诊治疗的,及时转诊,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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